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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的 通 知

 文章来源:湘潭人大网 作者:  时间:2021-07-15 14:56:03

潭常办〔2019〕13号

关于印发《湘潭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的

通 知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湘潭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已由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湘潭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

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

湘潭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增强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确定和调整工作。

第三条立项工作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切合实际、急需先立、成熟优先和规划计划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法工委)为本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的综合工作机构,负责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统一研究、协调论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法规立项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征集立法项目函件和公告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发送或者发布。

第六条每届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征集工作应当在上一届任期最后一年的下半年组织进行,征集时间不少于60日。

立法计划项目原则上从立法规划项目中确定,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另行确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开展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征集工作,征集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七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建议。

立法项目建议包括立项建议书、调研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资料,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及其需要规范的主要内容等。

第八条常委会法工委具体承担立法项目建议征集工作,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前,应当向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发函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一)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市政协办公室;

(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市人大代表;

(五)市各人民团体;

(六)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七)其他有关组织、单位和人员。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立法建议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市司法局具体承担。

除依照第一款规定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外,还应当在湘潭人大网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第九条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在征集函件或者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一般不纳入法规立项范围。

第十条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项建议书;

(二)立项说明;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目录。

提出废止法规建议项目的,应当提交立项建议书和废止法规的说明。

个人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需提交立项建议书和立项说明。

第十一条立项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立法必要性的说明。主要包括立法宗旨和目的,拟立法事项的现状和问题,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等;

(二)关于合法性的说明。主要包括立法依据,内容是否与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是否超越立法权限等;

(三)关于合理性的说明。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力(权利)与责任(义务)是否平衡,法律责任规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等;

(四)关于可行性的说明。主要包括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具有现实针对性,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行政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行等;

(五)关于立法准备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前期准备工作的基本情况,关于立法时间的具体建议等。

拟通过立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情况纳入立项说明。

第十二条立项建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立法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提案人、法规案报送时间等。一份建议书只能申报一个立法建议项目。

第十三条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后,应当及时汇总和研究,形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等征求意见。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湘潭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召开地方立法联席会,听取市司法局以及相关单位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常委会法工委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其他有关专家学者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论证。召开专家论证会时,立法建议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十六条常委会法工委可以采取专题调研、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等作进一步论证。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地方立法联席会、专家论证会、咨询会时,市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参加。

第十八条常委会法工委经过多种形式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后,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草案。

第十九条立法建议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立项:

(一)属于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

(二)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三)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因法律、行政法规颁布实施或者修改,需要对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或者废止的;

(五)其他需要列入地方立法项目的。

第二十条常委会法工委拟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按照《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实施办法》等规定,报请确定后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立法计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主要分为三类:

(一)立法条件成熟的,纳入审议的法规项目类;

(二)立法条件趋于成熟,但还需作深入调研的,纳入调研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类;

(三)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作调研的,纳入立法前期调研类。

审议项目每年一般不超过二个。上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未完成一审、二审的,可以优先安排为下一年度继续审议项目。

第二十二条立法计划项目一经公布,原则上不作调整,但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相抵触情形的;

(二)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动,立法时机和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因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者全市性重要工作有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确需变更或者增加的,按照急需先立的原则,由常委会法工委将调整意见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

立法计划项目调整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年度立法计划内的立法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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