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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法治办发〔2018〕10号关于印发《湘潭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考评办法》《湘潭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法治湘潭  时间:2018-07-19 15:16:09
 
 
 
 
 
 
潭法治办发〔201810
 
 
关于印发湘潭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考评办法》《湘潭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党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1731)和省委法治办《关于印发<全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考评办法><全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湘法治办﹝201810)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考评办法》(潭法治发〔2016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湘潭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考评办法》和《湘潭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法治湘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717
 
 
 
 
 
 
 
 
 
 
 
 
 
 
 
湘潭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
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全面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1731)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中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湘办发﹝201551)以及《关于在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中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潭办发﹝201729)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鼓励创先争优,推动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第三条 考评对象为全市各级国家机关,重点是具备执法、司法权的各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部门。
第四条 每年度集中考评一次。考评年度时间段为本年度11日至1231日。
第五条 考评工作在中共湘潭市委法治湘潭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级党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评主要从组织领导及保障、系统内普法、管理服务对象普法、面向社会普法等方面进行,重点包括年度计划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第七条 考评采取平时考评与年度集中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   任务申报。考评年度的第一个月内,被考评对象根据主管部门的总体安排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将本单位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及任务清单,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   自我评价。被考评对象按照本办法,于每年1115日前将本地、本部门落实年度普法重点任务、年度普法计划执行以及基础工作组织落实等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报告、相关证明材料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三)   实地核查。党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通过现场考评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履责评议。组织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新闻媒体代表、普法讲师团代表等对部分普法责任单位进行评议,听取被评议单位履责情况报告,现场予以评分,评议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考评复核。考评单位须将考评结果向被考评对象通报,说明扣分理由,并安排3个工作日复核。被考评对象在规定时限内不提请复核的,视为对考评结果无异议。
  ()审核通报。考评结果报党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党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通报给各考评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不超过被考评单位总数的20%
  第九条考评结果作为各地、各部门绩效考核、综治考评,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评结果同时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地、本系统、本行业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对普法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湘潭市委法治湘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湘潭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
考核评分细则
 
  根据《湘潭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考评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及保障(35)
  1.将普法工作纳入部门工作总体布局,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2)
  2.成立普法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责任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将相关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3)
  3.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自身工作特点、工作重点和执法任务,建立并公示普法责任清单,落实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3)
  4.制定普法工作规划和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及年度普法任务清单于考核年度第一个月内报送至同级司法行政部门。(3)
  5.认真落实全市年度“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要点(10),完成部门年度普法计划(5),按时完成同级党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安排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任务(3)
  6.制定本部门行业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实施意见或方案(2),每年对本系统、本行业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并及时通报情况。(2)
  7.落实普法工作专项经费,保证普法工作需要。(2)
  二、系统内普法(15)
  1.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每年党委(党组)中心组织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3)
  2.健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本单位工作人员网上学法课时达标率100%,应考人员参考率100%,合格率98%(3)
  3.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制度、领导干部庭审旁听制度和出庭应诉制度。(2)
  4.落实法治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开展法治讲座、法治论坛、法治研讨等各类学法活动,专题法治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2)
  5.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学法用法成效明显。遵守决策程序,无行政诉讼败诉、国家赔偿,干部职工无违法事件发生。(2)
  6.加强本单位的法治文化建设,结合本单位的特点,设立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在门户网站刊登有关法治文化内容,因地制宜设立法治宣传室或法治宣传橱窗。(3)
  三、管理和服务对象普法(20)
  1.健全面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普法制度,建立完善司法和执法事前、事中、事后普法机制。把普法贯穿司法、执法全过程。(5)
  2.全面推进司法、执法公开,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依法及时公开司法、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推行裁判文书和处罚决定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情形外,所有裁判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一律依法公开。(5)
  3.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执法人员信息、执法流程和执法结果公开。国家安全部门和保密部门视情况公开。(5)
  4.每年按时将本单位典型司法、执法案例(2-5)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汇编成册。(5)
  四、面向社会的普法(30)
  1.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大力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建立司法、执法案例定期面向社会公众发布制度。(5)
  2.部门单位门户网站、自办刊物、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开辟法治宣传专栏、专题,设置“以案释法”栏目,定期发布普法宣传内容和“以案释法”案例。(5);在窗口单位、户外宣传平台设置专门法治宣传设施,开展普法宣传(2)
  3.按要求及时编辑、更新、提供涉及本行业、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学法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学习资料(读本)(5)
  4.每年结合国家宪法日、法律施行日和重大节日,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不少于2次集中法治宣传活动(其中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是规定项目)(5)
  5.运用“如法网·12348湖南法网”“法治湖南网”“法治湘潭网”和普法媒体机等普法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按时报送相关活动资料。(4)
  6.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根据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深入开展经常性的法治宣传。(4)
  五、奖励加分(20)
  1.单位、部门或其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获得全国普法工作表彰奖励的加5分,获全省普法工作表彰奖励的(2),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2.单位、部门普法工作信息被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或本系统、本行业国家主管部门内刊、新媒体平台采用的每条加0.5分,被省级媒体、平台采用的每条加0.1分。
  3.在全国性会议上介绍普法工作经验,每次加2分,在全省性会议上介绍普法工作经验的加1分。
  4.举办大型创新性普法活动,且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效果好的,每次()0.51分。
  5.积极领办、承办和参与全省重大普法宣传活动的单位视情况予以加分奖励(加分不超过10)
  上述奖励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六、评分定级
  考评等级。考评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秀。得分排名在全体参评单位前20%的。
  (2)合格。得分60分以上(含本数)
  (3)不合格。得分低于60分或没有按要求参加考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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