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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出台

 文章来源:湘潭在线 作者:王超  时间:2021-12-14 17:05:26

湘潭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出台

培训机构一次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

湘潭在线12月14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王超)12月13日,我们从市发改委获悉,备受关注的《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下发,《通知》对如何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如何规范收费行为等作出明确要求。该《通知》自2021年12月8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通知》指出,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学科类校外培训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和生物。结合湘潭市实际情况,《通知》重点细化了三方面内容。

其一是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标准课程时长是线上为3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线下为45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其二是明确定价班型及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具体是:将定价班型分为10人以下、10至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标准课程收费标准为:10人以下按43元/课时·人次收取,10至35人按35元/课时·人次收取,35人以上按25元/课时·人次收取。

其三是明确收费标准最高只能上浮10%。《通知》强调,根据实际情况,收费标准可有一定浮动,各县(市)区、园区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不同学科、不同学段的成本差异可在允许的浮动范围内调整解决。此外,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执行。线上培训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按照省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强调,培训机构要积极落实信息公示制度,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市教育部门、各县(市)区、园区教育部门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将当地主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通知》要求,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任何(包括培训资料费)其他费用。校外培训机构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同时按周期和按课时进行收费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同时,每年6月底前,培训机构须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分别报送给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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