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种业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潭两优39”水稻种子案
文章来源:法治湖南网 作者: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2021-05-15 15:05:32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6日我局接到关于湖南某种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生产经营潭两优39水稻种子”的举报材料和省厅的调查处理函后。2019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谢某辉进行了询问调查,5月7日执法人员确认湖南某种业有限公司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上没有生产经营“潭两优39”水稻种子的名称和“潭两优39”水稻种子合法引种备案相关资料,该公司行为属于违法生产经营,2019年5月7日立案。经调查:湖南某种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委托福建省建宁县胡某春制种7500公斤,收购价11元/公斤,经过选种后,实际生产包装“潭两优39”水稻种子7380公斤。2019年1-3月湖南某种业有限公司将该批“潭两优39”水稻种子以协议价14元/公斤发货给了江西宜丰的胡某涛210公斤、泰和的罗某平600公斤、吉安的胡某帆4200公斤、东乡的黄某斌870公斤、万安的匡某元1500公斤,合计销售7380公斤,货值为壹拾万零叁仟叁佰贰拾元(103320.00)。湖南某种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4月收回该批种子6580公斤,湖南某种业有限公司实际销售800公斤,销售违法所得11200元。2019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种业有限公司收回的6580公斤“潭两优39”水稻种子予以查封扣押,2019年7月24日,对2019年6月25日进行查封扣押的产品予以延长查封扣押30日。2019年7月24日,执法人员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给湖南某种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谢某辉。2019年7月25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听证,湘潭市农业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6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检测、鉴定、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2019年8月13日,湘潭市农业农村局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充分听取了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2019年8月15日,湘潭市农业农村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根据2019年8月16日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湖南某种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生产经营“潭两优39”水稻种子案》案审会议的表决结果: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
湖南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包装的“潭两优39”水稻种子销售给江西省经销商的行为,属于违法生产经营“潭两优39”水稻种子。湖南某种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条,执行基准第五项(违反本条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本机关给予湖南某种业有限公司给予以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元(11200.00);
二、没收“潭两优39”水稻种子6580公斤;
三、并处以货值四倍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叁仟贰佰捌拾元(413280.00)。
二、办案体会
此案是上级交办的案件,湘潭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江西某公司举报材料和省农业农村厅的调查处理函后,立即核实相关情况,确认当事人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上没有生产经营“潭两优39”水稻种子的名称和“潭两优39”水稻种子合法引种备案相关资料,进行立案调查。
(一)、准确定性违法行为是实施处罚的关键
违法行为定性准确与否,关系到法律法规的适用,也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案情上看,当事人的B(湘)农种许字(2016)第0021号、C(湘湘雨)农种许字(2017)第0001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均不存在“潭两优39”水稻种子的相关登记。品种制种配套母本潭农S生产许可协议中第二条生产经营许可证品种审定授权合同中体现当事人无权在江西省经营“潭两优39”水稻种子。当事人也未提供其有权销售“潭两优39”水稻种子。水稻品种潭两优39授权书中说明杂交水稻品种“潭两优39”系湘潭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江西某公司、中国水稻研究所三家单位共同选育的品种,且三方共同许可湖南某种业有限公司实施水稻品种“潭两优39”在湖南省范围内引种备案。湘潭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授权给当事人品种生产、经营权中也没有“潭两优39”水稻品种。
(二)、全面查明违法情节是实施处罚的必要条件
一是全链条的调查“潭两优39”水稻种子的销售去向,并尽可能地收集相关生产明细单、销售明细单、种子质量信誉卡、出库单、入库单等书面证据,构建并筑牢证据链。
二是特别确保程序不出差错。本案除遵循一般案件应当遵循的程序外,由于涉及到查封产品,因此特别注意查封、解除查封法定程序,避免因程序不当造成全案溃败。
三是充分执行执法办案全过程记录、严格法制审核和主要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本案从开始的接受举报到最后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潭两优39”水稻种子,对调查取证、执法程序等每个执法行为都予以如实记录。同时,本案案值相对较大、罚没款相对较多,又是举报案件,对当事人可能造成较大的影响,也可能造成一定的社会舆论,因此本案从定性、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执法程序、适用的法律条款、量罚等每个环节均进行了法制审核研讨,并最后经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再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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