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湘潭市成功磋商5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湘潭在线11月2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廖艳霞)11月1日,我们从相关会议获悉,经过首轮磋商,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与5家企业就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签订赔偿协议,这5家企业将对环境损害进行赔付,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磋商会上,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了湘潭市先锋豆制品产业园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源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湖南金航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双马垃圾渗滤液处理有限公司、惠能科技(湘潭)有限公司5家赔偿义务人案件违法事实,并阐明了调查结论、鉴定过程、鉴定评估情况和法律依据,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要求,经过首轮磋商,双方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内容达成一致。
惠能科技(湘潭)有限公司是其中较为典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之一。去年5月11日上午,群众反映在丰收渠保税路路段发现大量白色泡沫,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沿市政雨水管网排查发现,这家公司雨水管道中有大量含白色泡沫废水流入市政管网。执法人员进入公司执法检查发现,公司废水处理站厌氧池内安装有一台潜水泵,泵由一根红色软管连接至废水处理站雨水沟内,雨水沟中大量白色泡沫水流入市政雨水管网,最终流入丰收渠。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私自安装的潜水泵及软管,对公司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5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同时对企业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湘潭市双马垃圾渗滤液处理有限公司则因为渗滤液处理系统设备清洗水在回流过程中因管道堵塞导致污水外溢,由地面流入公司雨水管后排入严家港,导致公司外排雨水管COD浓度、氨氮浓度、总磷浓度、总氮浓度均有一定程度超标。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
磋商会上,赔偿义务人均表示已充分认识到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愿意按照鉴定评估方案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5起案例的成功磋商,为今后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有效借鉴,起到了示范作用,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有效落地奠定了基础。下一步,将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持续强化与法院、检察院、税务等部门的联动,督促生态环境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加快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进程,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在湘潭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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