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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教育局发布“十要”“十不准”政策

作者:欧阳天 来源:湘潭在线 发布日期:2021-09-27 18:57:34

落实“双减”政策,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为

市教育局发布“十要”“十不准”政策

湘潭在线9月27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欧阳天)9月26日,我们从市教育局获悉,为严格落实“双减”政策,市教育局发布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落实“双减”政策的“十要”“十不准”。

“十要”分别指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办学;要及时做好学科类机构的“转非”工作;要遵循教育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合理开设培训项目;要切实保障师生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要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要按照规定将培训地点、班次、内容、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任课教师等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要与学生家长签订规范培训合同;要规范收费管理,接受家长合理退费的需求;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不准”分别指不准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前开展培训;不准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不准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培训;不准以任何形式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不准开展结束时间晚于20:30的培训活动;不准留书面作业;不准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准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测试活动;不准明示或暗示培训结果将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不准进行虚假宣传和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市教育局同时以一封公开信的方式提醒广大家长,要谨慎选择培训机构、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慎重缴纳培训费用、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并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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