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特殊”的解矫 ——雨湖司法依法履职 主动作为 切实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 作者:张赛 时间:2021-04-22 16:21:46近日,雨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办理了一场 “特殊”的解矫宣告,社区矫正对象沈某的解矫时间提前了28天。“感谢你们,及时地接收我到这边来接受社区矫正,让我能方便地工作生活,还为确定我的刑期费心费力,让我最终能提前这么多天回归自由,谢谢你们,以后我一定吸取教训,喝酒后坚决不开车。”沈某在解矫登记簿上签完字以后,动容地对雨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说道。
2021年3月11日,雨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韶山市司法局关于沈某变更执行地的征求意见函,称其与妻儿在雨湖区辖区工作生活,为使其更好地接受社区矫正,拟变更执行地至雨湖区。经调查走访核实,并综合考虑拟变更执行地司法所、村委会、周边邻居的意见后,雨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于3月15日回函同意接收沈某变更执行地的申请,并于 3月16日办理了变更手续并接收其相关档案材料。
工作人员核查其档案发现,沈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执行通知书上载明其缓刑考验期间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3月19日,雨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又收到湘潭县人民法院另一份执行通知书,跟上一份执行通知书文号一模一样,其上载明沈某的缓刑考验期变为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5月16日。同一社区矫正对象,同一犯罪事实,同一文号的两份执行通知书上载明的却是不同的执行期限,雨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这可能侵害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为准确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沈某缓刑考验期,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雨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将此情况向湘潭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和雨湖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报告,湘潭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时去函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湘潭市人民检察院、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和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对该案启动调查,雨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全力配合调查取证,最终经过三地检察院联合调查认定,湘潭县人民法院在办理被告人沈某危险驾驶案中延迟交付、随意制发执行通知书、随意更改缓刑考验期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4月15日,雨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了湘潭县人民法院关于沈某案的执行通知书及刑期说明,更正其缓刑考验期为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4月18日。
2021年4月18日,社区矫正对象沈某顺利解矫,雨湖区和湘潭县两地检察院现场监督。至此,一场“特殊”的解矫宣告落幕。
这是一场特殊的解矫,却只是一张普通的工作剪影。社区矫正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执法有温度,监管才能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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