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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财起意又盗窃,不思悔改再获刑

作者:熊燕红 来源:法治湖南网 发布日期:2021-05-15 14:39:03

法治湖南网讯(通讯员 熊燕红)2019年10月11日13时许,“秋老虎”肆虐,持续的高温天气灸烤着大地,双峰县永丰镇的街道上冷冷清清,几乎看不到多余的人影,临街开服装店的崔某跟往常一样,准备利用午间空档小憩一下。正准备关门时,门口走进一位中年女子,她衣着时髦,操着一口普通话进门就问“老板,你这有裤袜卖没?”崔某一边回应,一边就拿出几个款式任女子挑选。女子左看右选后挑中了几双袜子便付了款,在崔某整理货架的同时,女子顺手将收银台上的苹果6plus手机装进了自己的口袋,匆匆坐上停靠在门外的摩托车扬长而去,女子这一连串娴熟的操作被店内的监控全程拍录了下来。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该女子(周某花)被双峰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10日,双峰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花搭乘其男友的摩托车从衡阳来到双峰永丰镇崔某所开的服装店,周某花进店购买袜子,其男友在店门口等待。周某花购买袜子后趁崔某没注意,顺手将收银台上的手机盗走,并迅速离开服装店,坐上其男友的摩托车回到衡阳。后周某花在永州市道县将盗窃来的手机以600元价格卖给了一个回收二手手机的人,经娄底市价格认证中心复核,被盗的手机价值1150元。另查明,被告人周某花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结合其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花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周某花退赔被害人崔某人民币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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